判了!加拿大税务局和法院严厉打击公款私用,企业主和自雇这些费用不能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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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主们经常提到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在纳税时核销各种费用。

核销的问题在于,为了使业务费用在税收方面得到适当扣除,该费用必须是为了赚取收入而合法产生的。否则,加拿大税务局可以拒绝扣除并评估员工或股东福利,从而导致双重征税。第一次是因为费用不允许扣除,第二次是因为股东或员工的福利价值应纳税。

这正是本月初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发生的情况。

该案涉及安大略省的四兄弟姐妹,他们经营一家大型奶牛场,生产奶酪和酸奶等多种产品,销往北美各地。该企业是一家法人企业,每个兄弟姐妹都是企业的股东和员工。

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加拿大税务局重新评估了该公司,取消了近 50 万元的业务费用。在这些费用中,近 35.5 万元与旅行费用(包括餐费)有关

此外,加拿大税务局重新评估了每个兄弟姐妹,将与不可扣除的旅行相关的各种金额计入他们的个人收入,称他们每个人都收到了股东福利或就业福利。

这些金额相当可观。一位担任总裁的兄弟姐妹被重新评估,2014 年收入中包括 211,621 元,2015 年收入中包括 156,696 元作为股东福利,这是公司拒绝支付的他、他的妻子和母亲的差旅费的一部分。同样,另一位担任财务主管和人力资源总监的兄弟姐妹也必须分别将 237,647 元和 181,737 元作为股东福利。第三个兄弟姐妹在审查的两年内股东福利总额接近 27,000 元,而第四个兄弟姐妹的股东福利接近 50,000 元。

在税务法庭上,纳税人表示,公司支付的所有差旅费都是为了获得或产生业务收入,例如与世界各地的供应商会面或开发公司的业务市场。他们表示,差旅费“不属于个人性质”,不应计入他们的收入计算中。他们还辩称,股东福利不应适用于四个兄弟姐妹中的两个,因为他们只拥有公司的优先股,而不是普通股。

加拿大税务局不同意这一说法,称公司不是为了从业务中获取或产生收入而产生的这些不允许扣除的差旅费。

在初审中,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出庭作证,但她的证词“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正如法官所说:“由于她被指派处理审计,因此,作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她不知道哪些费用是个人费用,哪些费用是业务费用,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

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也被认为不可信。他声称公司支付的所有不予扣除的差旅费都是出于业务目的,但他无法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任何文件证据来证明公司可以扣除这些差旅费。

在该公司扣除的全部差旅费中,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员准备扣除约20万元的差旅费,无需除信用卡账单以外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前往迪拜参加年度贸易展以及前往芝加哥、纽约、温哥华、圣地亚哥和华盛顿的差旅费。

其他前往巴黎、阿鲁巴、拿骚和蒙特朗布朗的旅行费用不予批准,支付给 Sunwing Vacations 的费用也未获批准,因为审计员认定这些都是该公司为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支付的个人费用。

其他不允许的旅行费用包括:在荷属圣马丁产生的信用卡费用,包括各种餐厅餐费;在魁北克的费尔蒙特蒙特朗布朗酒店、阿鲁巴岛的丽思卡尔顿酒店和大开曼岛的丽思卡尔顿酒店的费用;以及兄弟姐妹的配偶在蒙特利尔的 Holt Renfrew 产生的一些费用。

为了证明任何不允许的差旅费是合理的,法官表示“可以合理地预期,在听证会上会提供一些支持文件,即电子邮件、会议邀请、会议议程等,以表明各项差旅费的用途。”

由于没有这样的证据或文件,法官得出结论,这些费用根本不能扣除,个人费用将作为股东或员工福利计入兄弟姐妹的收入中。

兄弟姐妹和公司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并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在联邦上诉法院举行了新的审判。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在一份简短的六页口头裁决中一致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该小组表示,税务法庭法官适当权衡了她面前的证据,并指出“完全没有书面证据”来支持纳税人的说法,即这些费用是为了赚取商业收入而产生的。

小组还讨论了两名兄弟姐妹的论点,他们只持有优先股,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被评估为股东。然而,小组指出,税法在评估股东利益时“不区分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因此,“目前……没有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专家组表示。

来源:financialpost 封面:Steve Buissinne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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